①票据权利,指票据持有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包括请求付款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只能以票面金额给付为标的,不能有任何变通。
②票据权利的灭失:(简而言之,票据还在,但是过期了) 1.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付款请求权,票据到期日两年不行使就消失。 2.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从被拒付或者被拒绝承兑起6个月。 3.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后变成持票人,持票人的再追索权, 自清偿日起3个月内行使。
③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方法:三种 按期提示:按照票据规定时间,向票据债务人出示票据,要求其履行债务。 依法取证:持票人依照付款请求权而遭到拒绝或者根本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依法取得的证据。(比如承兑人或者付款人破产,法院提供的司法文书。死亡或者逃匿的,由医院或者公安机关开具证明。拒付时的拒付理由书等) 中断时效:如果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以及义务人同意履行债务请求,时效中断。
④票据丧失,(票据不在自己手里了或者破损坏了) 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 绝对丧失是物质形态的丧失,比如被火烧了,被洗化了,被撕成碎片了。 相对丧失是指不在原持票人手里了,如持票人丢失或者被盗被抢 ⑤票据丧失对应的救济制度: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提起诉讼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