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公民电话号码、邮箱、住址、照片、影像、账号密码、社会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被不当收集、恶意泄露甚至非法出售等现象屡见不鲜。个人信息的泄露不仅严重滋扰了公民正常生活,也给网络诈骗、寻衅滋事提供了温床。多措并举,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势在必行。
一、应重在立法保护
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还比较有限,民法中多通过对“人格尊严”、“个人隐私”、“个人秘密”等与个人信息相关的范畴进行保护,进而引申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了国家机关、金融、电信、医疗等机构在获得个人信息后,将信息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的,将被处以刑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得个人信息的,亦将处以刑罚。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扩大了犯罪主体的范围,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是犯罪。但是这样的事后惩罚措施,效果还不明显。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对个人数据的使用纳入到法律层面,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给予全方位综合保护,才能更加有效维护个人信息安全。
二、重点控制“源头”
从已查获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中,涉及的个人,既有公务员及政府部门的协助人员,也有公司职员;涉及的部门和公司,既有工商、民政等部门,也有电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商,还有银行、民航、保险、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中介机构、教育辅导机构、宾馆酒店等。应当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立体保护网。政府工作人员当起表率作用,把保护公民信息当作职业操守,健全保密和监督约束机制,全程监控收集、使用和披露公民信息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必须履行好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电信运营商以及其他公司对经营和服务中获得的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采取有力措施防止泄露或不当利用,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
周强院长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提到:“严惩利用网络泄露个人信息、非法买卖信息、生产销售伪基站等犯罪行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各级法院审结利用网络实施的诈骗、寻衅滋事等犯罪案件6221件。”周强院长的报告,让我们看到了法院依法打击网络犯罪,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坚强决心和阶段性成果。同时,这一数字与猖獗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相比比例偏低。司法部门要把握法律精神,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提高不法分子的违法成本。对于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社会管理方面的漏洞,应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纠正。
本文转自d1net(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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